機動車所有人持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到機動車解體廠業(yè)務部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到牌證管理崗等候通知收費,收車牌。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jīng)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fā)《汽車報廢通知單》。
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礦山作業(yè)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千米,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千米,特大、大、中和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及轎車累計行駛50萬千米,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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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9座(含)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外,其他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并符合延期報廢條件要求延緩報廢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填寫《機動車延緩報廢申請表》,向車籍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機動車延緩報廢業(yè)務。
工程車報廢年限: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30年。已注冊機動車有報廢情形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