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款 保 函
編號:
(受益人)
根據(jù)貴方與 (借款人)于 年 月 日簽定的編號為 的借款合同(下稱主合同)我行應借款人要求,特開立以貴方為受益人金額不超過 (幣種) (大寫)萬元的借款保函。
一、 我行保證,在貴方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后,借款人將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向貴方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如我借款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我行將在收到貴方的書面索賠通知和借款人具有上述違約事實的證明材料后,以保函金額為限向貴方支付貸款本息
二、 本保函的擔保金額將隨借款人或我方已支付的金額遞減
三、 如果貴方與借款人協(xié)商變更主合同,應事先征得我行書面認可,否則本保函即行失效
四、 本保函不得轉讓,我行對除貴方以外的任何組織或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五、 本保函自開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 。書面索賠通知和有關證明文件必須在上述期限內送達我行,否則我行在該保函項下的責任自動解除。
五、借款人按約履行付款義務,保函超過有效期或我行的擔保義務履行完畢,保函即行失效,請將保函退回我行注銷
預付款保函除在國際工程承包項目中使用外,也適用于貨物進出口、勞務合作和技術貿易等業(yè)務。例如,在成套設備及大型交通工具的合同中,通常采用帶有預付性質的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支付部分價款。在這種交易中,進口人在簽訂合同后,向出口人開立履約保證書,由銀行保證進口人按合同規(guī)定按期支付價款,同時,出口人也向對方開立還款保證書。如出口人不能按期交貨,銀行保證及時償還進口人已付款項的本金及所產(chǎn)生的利息。
保函與備用信用證(Standby Letter of Credit)的比較保函和備用信用證作為國際結算和擔保的重要形式,在國際金融、國際租賃和國際貿易及經(jīng)濟合作中應用十分廣泛。由于二者之間日趨接近。甚至于有人將二者混同。事實上,二者之間既有基本類同之處,又有許多不同之處,準確把握兩者之間的相似與區(qū)別,有助于在實際工作中正確運用它們來促進國際經(jīng)貿的開展,也有利于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文試對兩者作一比較。
付款保函適用范圍
適用于一切存在付款行為的商品貿易、技術勞務貿易、工程項目等。
1、商品貿易中,作為買方在賣方按照合同約定發(fā)貨后及時支付貨款的付款保證。
2、工程項目中,作為工程承包項下業(yè)主向承包方按期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付款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