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保函與基礎交易合同的關系
⑴從屬性保函(Letter of Accessory Guarantee)
⑵獨立性保函(Letter of Independence Guarantee)
根據(jù)保函索賠條件的不同
⑴無條件保函(Unconditional L/G)
⑵有條件保函(Conditional L/G)
根據(jù)保函的使用范圍不同
⑴進口類保函
⑵出口類保函
還款保函又稱預付款保函或定金保函。是指擔保人應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開立的保函。保函規(guī)定,如申請人不履行他與受益人訂立合同的義務,不將受益人預付或支付的款項退還或還款給受益人,擔保人向受益人退還或支付款項。
國際貿易中,跟單信用證為買方向賣方提供了銀行信用作為付款保證,但不適用于需要為賣方向買方作擔保的場合,也不適用于國際經濟合作中貨物買賣以外的其他各種交易方式。然而在國際經濟交易中,合同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往往需要對可能發(fā)生的風險采取相應的保障措施,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就是以銀行信用的形式所提供的保障措施。
見索即付保函是二戰(zhàn)后為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發(fā)展的需要,由銀行和商業(yè)實踐的發(fā)展而逐步確立起來的,并成為國際擔保的主流和趨勢,原因主要在于:,從屬性保函發(fā)生索賠時,擔保銀行需調查基礎合同履行的真實情況,這是其人員和專業(yè)技術能力所不能及的,而且會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糾紛甚至訴訟中。銀行為自身利益和信譽考慮,絕不愿意卷入到復雜的合同糾紛中,使銀行的利益和信譽受到損壞,而趨向于使用見索即付保函。第二,見索即付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權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實現(xiàn),可以避免保函委托人提出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能等來對抗索賠請求,可確保其權益不至因合同糾紛而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