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的實際操作通常并不是投票制度關心的課題。投票制度不會指明選票是用紙張制成,或用打卡票,或是電子投票。投票制度也不會指明如何保護選民隱私、如何正確地計算選票、或誰擁有投票權。這些是屬于更廣泛的選舉或選舉制度的研究范圍。
選票份量和選票動員力是不同的,因為每名人士不一定是各自獨立行事,他們往往會組織起來共同投票。動員力高的投票團體,其成員投票選擇近乎一致,足以改變選舉結果。議會中政黨會組成聯(lián)盟以增加影響力。
不少投票制度的要求比過半數(shù)更為嚴格,例如要求多數(shù)才能改變現(xiàn)狀,極端的例子是要求全體一致通過的制度。如果投票旨在決定是否接受新成員加入,否決新成員加入的選票被稱為“黑球反對票”(Blackball)。
另一種改變現(xiàn)狀的機制,則要求參與投票人數(shù)符合法定人數(shù)要求。通常法定人數(shù)指參與投票人數(shù),而不是投票支持的人數(shù),但這種制度往往促使反對者以拒絕投票的方法,阻止會議達到法定人數(shù)。
二元投票制
普及的單一獲勝者制度顯然是多數(shù)制(也稱為“票者當選制”、“相對多數(shù)決”、或“獲勝者全得”)。每個選民投給一個選項,取得多選票的選項獲勝,即使沒有取得半數(shù)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