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工資收入證明,向特定單位根據(jù)用途、以員工勞動合同應發(fā)工資為基礎,不超過工資證明開具前12個月平均月應發(fā)工資作為收入開具證明。標準工資收入證明中包括員工姓名、身份證信息、執(zhí)行勞動合同入職時間、職務職位、月薪或年薪、薪資結(jié)構含提成及獎勵工資等。
個人資金證明辦理,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并提前在銀行預約。存款證明有兩種,一種為活期,一種為定期。定期存款證明需要凍結(jié)3個月。
企業(yè)資金證明辦理,需要法人身份證件,公章,財務章,人名章,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開戶許可證(正副本原件),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原件),提前在銀行預約。
根據(jù)外國使館的要求,申請人在申請簽證前必須到銀行出具存款證明。申請人憑本人在中國銀行開具的存款證明和存折,在銀行開具存款證明。存款證明的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在此期間存款將被凍結(jié)。如果在3個月內(nèi)將原始存款證明退還給銀行,銀行將放行存款。
溫馨提示:存款證明需要儲蓄主管蓋章。如果人在國外無法提供身份證原件,可以委托國內(nèi)代理申請。本人除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明外,還須提交由原存款人簽字蓋章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出境護照傳真復印件、卡原件/折頁/單據(jù)等。
存款人提供的存折(單)必須是銀行本所(柜)開立的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折(單)。不得為他行的存折(單)提供存款證明。凡已用作掛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凍結(jié)的存折(單),不得作為開立存款證明的依據(jù)。
開立的存款證明書中記載的存款余額,必須是開出證明當時的余額,必須與存折(單)余額相等、幣種一致。
申請人應自開出存款證明書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不得支取該筆款項。如未滿三個月支取,必須交回存款證明書正本,方可取消“存款三個月內(nèi)不得支取”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