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完稅憑證的種類包括:稅收通用繳款書、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稅收通用完稅證、稅收定額完稅證、稅收轉(zhuǎn)帳專用完稅證、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稅收罰款收據(jù)、稅收收入退還書、印花稅票。
稅收完稅證明是指納稅人繳納稅款后,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證明納稅人已經(jīng)按照規(guī)定繳納了相應的稅款。該證明通常需要在一些商業(yè)活動、銀行貸款、出口退稅、企業(yè)并購等場合提供作為合法納稅人的證明。
資金證明一般用在一個企業(yè)在和一個客戶或者機構(gòu)進行合作的時候,對方為了知道你的實力,需要你提供銀行的對賬單,但是你沒有足夠的資金,所以這時候需要你從市場上需要資金方然后將資金打到你的賬戶,當資金進入到你的賬戶后,然后將賬單打印出來,資金方的錢就可以轉(zhuǎn)回去了,這個過程就是資金證明的流程。資金證明常見形式為:存取小票、銀行對賬單、余額單、進賬單、資金證明、存款證明、資信證明等。
存款人提供的存折(單)必須是銀行本所(柜)開立的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折(單)。不得為他行的存折(單)提供存款證明。凡已用作掛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凍結(jié)的存折(單),不得作為開立存款證明的依據(jù)。
開立的存款證明書中記載的存款余額,必須是開出證明當時的余額,必須與存折(單)余額相等、幣種一致。
申請人應自開出存款證明書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不得支取該筆款項。如未滿三個月支取,必須交回存款證明書正本,方可取消“存款三個月內(nèi)不得支取”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