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史:(1)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的健康情況,有無與患者同樣的疾病,有無與遺傳有關的疾病。死亡者應注明死因及時間。(2)對家族性遺傳性疾病需問明兩系Ⅲ級親屬的健康和疾病情況。
初診病人病歷中應含“五有一簽名”(主訴、病史、體檢、初步診斷、處理意見和醫(yī)師簽名)。其中:①病史應包括現(xiàn)病史、既往史、以及與疾病有關的個人史,婚姻、月經(jīng)、生育史,家族史等。②體檢應記錄主要陽性體和有鑒別診斷意義的陰性體征。③初步確定的或可能性的疾病診斷名稱分行列出,盡量避免用“待查”、“待診”等字樣。④處理意見應分行列舉所用及特種方法,進一步檢查的項目,生活注意事項,休息方法及期限;必要時記錄預約門診日期及隨訪要求等。
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復診病歷記錄。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nèi)容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xiàn)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征,必要的陰性體征和輔助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意見和醫(yī)師簽名等。復診病歷記錄書寫內(nèi)容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處理意見和醫(yī)師簽名等。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具體到分鐘。
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志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xù)性記錄。內(nèi)容包括患者的病情變化情況,重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及臨床意義,上級醫(yī)師查房意見,會診意見,醫(yī)師分析討論意見,所采取的診療措施及效果,醫(yī)囑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親屬告知的重要事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