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風險的產生,往往在貸款審查階段就開始了,綜合司法實踐中發(fā)生的糾紛,可以看出,在貸款審查階段出現(xiàn)的風險主要出現(xiàn)在以下環(huán)節(jié)。
(一)審查內容遺漏銀行審貸人員掛一漏萬,造成信貸風險。貸款審查是一項細致的工作,要求調查人員就貸款主體的資格、資質、信用、財產狀況進行系統(tǒng)的考察和調查。
(二)在實踐中,有些商業(yè)銀行沒有盡職調查,而有關審貸人員,往往只重視文件的識別,而缺乏盡職的調查,這樣,很難識別貸款中的欺詐,很容易造成信貸風險。
(三)許多錯誤的判斷是因為銀行沒有對有關內容聽取專家意見,或由專業(yè)人員進行專業(yè)的判斷而導致的。審貸過程中,不僅僅要查明事實,更應當就有關事實進行法律、財務等方面進行專業(yè)的判斷。而在實踐中,大多數(shù)的審貸過程并非十分嚴謹和到位。
流程一:簽訂合同和辦理抵押登記
1.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2.攜帶身份證、房產證原件到房地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
3.拿到他項權證。
4.準備好他項權證、房產證、身份證、戶口本,到公證處辦理全程委托出售房產和注銷他項權證。
5.辦理房產證,并拿到公證書。
6.放款。
流程二:申請貸款
1.攜帶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購房合同、個人賬戶近半年的銀行流水對賬單向銀行提出書面貸款申請。
2.銀行對借款人進行資質審核。
3.評估抵押房產的價值和可貸額度。
4.辦理抵押登記。
5.簽訂抵押貸款合同。
6.經公證,辦理放款手續(xù)。
流程三:辦理民間借貸房產抵押登記
1.簽訂民間借貸合同。
2.借貸人具備簽約能力。
3.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
流程四:貸款申請流程
1.推出貸款申請。
2.準備相應的資料。
3.銀行對申請進行審查。
4.評估抵押物的價值和可貸額度。
5.簽訂貸款合同。
6.放款。
流程五:抵押貸款的評估和簽約
1.自愿借貸。
2.抵押房產評估確定貸款額度。
3.簽訂抵押貸款合同進行公證。
4.評估財產信息和個人身份信息。
5.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
6.放款。
流程六:簽訂合同和辦理房產過戶
1.雙方簽訂借貸合同,并到公證處公證。
2.持借貸合同和公證書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xù)。
流程七:辦理貸款申請和抵押登記
1.借款人填寫申請書,并提交銀行證明材料。
2.銀行審查借款人的申請和相關材料。
3.借款人提供抵押房產的相關文件。
4.評估抵押房產的價值和可貸額度。
5.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
6.放款。
流程八:抵押貸款的評估和簽約
1.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房地產進行評估,出評估報告。
2.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
房產抵押貸款流程包括簽訂合同、辦理抵押登記、填寫申請、資質審核、評估抵押物的價值、簽訂貸款合同、辦理放款手續(xù)等。以上是一般流程,具體要求可能因不同地區(qū)和銀行的政策而有所不同。
民間借貸關系的存在,由出借人舉證證明 出借人應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其他證據(jù)。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債權憑證上沒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稱時,一般可推定其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載明債權人姓名或名稱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過簡單否認的形式,而必須采用有事實依據(jù)的抗辯形式。 原告僅依據(jù)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只要您保持和擁有良好的個人資信,就可免擔保獲得一定額度的銀行貸款。對符合特定準入客戶條件的客戶,還可享受更多優(yōu)惠服務。 ☆申請條件 1、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有當?shù)爻擎?zhèn)常住戶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有正當且有穩(wěn)定經濟收入的良好職業(yè),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遵紀守法,沒有違法行為及不良信用記錄; 4、在國家信用記錄上沒有不良記錄; 5、銀行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被告住所地 被告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合同履行地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民間借貸糾紛中所謂“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有兩種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說,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還或支付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yè)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yè)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于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yè)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