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信用證體現的是單款對流的方式,銀行承兌匯票體現的是貨款對流的方式。在國內信用證項下的商品交易,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賣方向承運人提供貨物后獲得運輸單據(憑單交貨),再將全套單據(包括代表物權的單據如貨物提單、商業(yè)發(fā)票等)交給銀行,由銀行辦理托收(或向銀行辦理議付),買方向通知行付款贖單(憑單付款)。而銀行承兌匯票項下的商品交易通常采用的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方式即買方向賣方交付票據(通過背書方式),賣方驗票后交貨。
在實際操作上銀行在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時候,對其他票據的審核流于形式或根本就無需提供,銀行在開具相關金額的匯票時會從申請人的賬戶上先行扣除票面金額,如賬戶金額不足的話是不給予開具的,即銀行只審核資金是否充足。
而申請國內信用證,在銀行的審核上如同貸款的審核流程。更多審核的是合同內容與事實相符。
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到期無條件付款,承兌銀行見到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后,只要審核匯票背書連續(xù)及匯票的真實性后即可付款:而國內信用證開證(議付)行必須審核信用證及其所附單據,保證單證相符、單單相符后方可付款。銀行承兌匯票一般都是在匯票到期日由承兌銀行支付款項,而國內信用證的付款期限可分為即期付款和延期付款(兩者都要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即期付款是指開證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后,立即向受益人支付款項(一般是在五個工作日內),延期付款是指在貨物發(fā)運日后某一日付款。其中,即期付款的國內信用證和銀行承兌匯票不同,它沒有到期日的概念,隨到隨付。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時,受理銀行雖然要求提供能夠證明該銀票項下的交易確已履行的憑證(包括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fā)票和貨運單據),但貼現銀行到期辦理委托收款時不再需要附這些證明單據。實際上,只要保證匯票本身的真實性和背書連續(xù),承兌銀行就必須付款。實際工作中,大多數銀行在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時,出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對增值稅發(fā)票、運輸單據的審查往往只是流于形式。因此,兩者雖然都要求有貿易背景,相比之下國內信用證更加強調商品交易履行合同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