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都可以用于經濟活動中買賣雙方債權、債務的結算,同時可以代替現(xiàn)金完成貨幣的支付。除了有支付結算功能外,和銀行提供的其他支付結算產品相比,兩者還有較強的融資功能。通過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申請人與銀行建立委托付款關系,并由銀行承擔付款責任,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yè)信用,在商品交易過程中起到融通資金的作用。
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還有其他諸多相似之處。如,從終收取款項的方式看,兩者都是收款人(受益人)開戶行通過“委托收款”方式收取貨款;從資金的靈活方式看,銀行承兌匯票收款人和國內信用證受益人都能通過貼現(xiàn)或議付的方式,提前取得款項;從銀行核算方式看,兩者都屬于表內信貸業(yè)務,等等。
由于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這兩種票據申請人在向開戶行開具票據的時候,開戶銀行從申請人賬戶上凍結并劃出同等金額,做為收款方收到這兩種票據的時候,因承兌方為銀行故承兌風險很低。
國內信用證體現(xiàn)的是單款對流的方式,銀行承兌匯票體現(xiàn)的是貨款對流的方式。在國內信用證項下的商品交易,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賣方向承運人提供貨物后獲得運輸單據(憑單交貨),再將全套單據(包括代表物權的單據如貨物提單、商業(yè)發(fā)票等)交給銀行,由銀行辦理托收(或向銀行辦理議付),買方向通知行付款贖單(憑單付款)。而銀行承兌匯票項下的商品交易通常采用的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方式即買方向賣方交付票據(通過背書方式),賣方驗票后交貨。
國內信用證中的很多條款都是根據合同條款來繕制(開立)的,如對貨物品質、數(shù)量,包裝、裝運期限等的要求,對代表物權單據的要求等,都要求賣方必須履行合同,生產出合同要求的產品,按規(guī)定的時間裝運并取得相應的單據后,才可以辦理托收,獲得信用證項下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