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用證屬于銀行信用,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由開證行付款。如果開證申請人履行了約定的義務,該信用證則不必使用。因此,備用信用證對于受益人來說,是備用于開證申請人發(fā)生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其具有擔保的性質。
備用信用證又具有信用證的法律特征,它獨立于作為其開立基礎的其所擔保的交易合同,開證行處理的是與信用證有關的文件,而與交易合同無關。綜上所述,備用信用證既具有信用證的一般特點,又具有擔保的性質。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即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的一種保證,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證所規(guī)定的條件,則開證銀行保證付款。備用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責任與跟單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責任是有所不同的。在備用信用證業(yè)務中,備用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保證,是一種銀行信用.
遠期信用證對出口商也有好處,因為畢竟有銀行信用證作為賒銷交易的保證,貨款兩空的可能性相對較小,而且,由于遠期信用證有利于進口商,因此對出口商促銷商品、擴大貿易也有一定的積極作用。若出口商同意采用遠期信用證方式,由于遠期而發(fā)生的利息應設法轉嫁給進口商,具體做法是,將利息包括在貨價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