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開證銀行是應開證申請人的請求而開立信用證的,但其對受益人的付款責任是一種獨立責任。受益人可憑規(guī)定的相符單據直接向開證行要求承付,而無須要求開證申請人付款。即使開證申請人未履行其義務或已經失去償付能力,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相符的單據,開證行仍然必須承付。因此,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證行是主債務人,其對受益人承擔獨立的付款責任,總是處于付款人的地位。
「單到付款或議付」,即開證行或被指定的付款行收到受益人(或議付行)提示的相符單據后立即付款。而開證申請人也需立即向開證行付款贖單。因此,從出口商提示到開證行付款,時間只是一個郵寄單據的郵程和開證行審單所需的時間。若付款行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銀行,則受益人提示單據后,經過付款行審單的時間即可取得信用證款項。
遠期信用證的受益人提示了匯票和單據后,只能在信用證規(guī)定的日期獲得付款,在此之前,進口商也無須償付。因此,這實際上是出口商為進口商提供貸款,解決了進口商的資金周轉困難。出口商接受遠期信用證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在獲得付款之前,若開證行破產,出口商就失去了信用證的保障;若由于進口地政局不穩(wěn)、經濟混亂或兩國關系惡化,而使兩國間的支付不可能,即使開證行愿意承擔其信用證下的責任,也可能無法付款。
大部分的進口商都采用即期信用證的結算方式,所以我們的出口商不可能完全的將自己與大部分的國際進口貨物商隔絕開來,這無非就是這段財路的做法。即期信用證對進口商來說是一個非常實務的選擇,因為即期信用證可以讓開證的進口商更快的辦理轉船外運貨物等手續(xù),以及縮短貨物壓港的時間,減少客戶增加的額外支出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