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保證函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保證函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保證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保證函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guī)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否則可能導致保證函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
履約保函是指:應勞務方和承包方(申請人)的請求,銀行金融機構向工程的業(yè)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種履約保證承諾。如果勞務方和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則銀行將向業(yè)主方支付一筆約占合約金額5%~10%的款項。履約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條件。
履約保證金不同于定金,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擔保工期和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承包商順利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招標人必須全額返還承包商。履約保證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違約時,賠償招標人的損失,也即如果承包商違約,將喪失收回履約保證金的權利,且,并不以此為限。
如果約定了雙倍返還或具有定金獨特屬性的內容,符合定金法則,則是定金;如果沒有出現(xiàn)“定金”字樣,也沒有明確約定適用定金性質的處罰之類的約定,已經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錢質。約定了履約保證金卻又沒有交納的,關于履約保證金的約定成立但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因為,質押合同也是實踐性合同,必須以交付為生效條件)。
履約保證金的比例是有規(guī)定的,其比例為工程造價的5% ~10% ,具體執(zhí)行比例由招標方根據工程造價情況確定,一般情況是工程造價越高比例應該越低,因此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招標人不能漫天要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