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對開證行承擔三項主要義務:
1、申請人必須償付開證行為取得單據(jù)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貸款。在他付款前,作為物權憑證的單據(jù)仍屬于銀行。
2、如果單據(jù)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而申請人拒絕“贖單”,則其作為擔保的存款或帳戶上已被凍結的資金將歸銀行所有。
3、申請人有向開證行提供開證所需的全部費用的責任。
開證行對申請人所承擔的責任:開證行一旦收到開證的詳盡指示,有責任盡快開證;開證行一旦接受開證申請,就必須嚴格按照申請人的指示行事。
國際信用證,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后,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fā)貨;賣方也擔心在發(fā)貨或提交貨運單據(jù)后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做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yè)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信用證是一種由進口方的銀行發(fā)出的承諾,在出口方按照信用證的條款和條件準備好相應的單據(jù)并提交給銀行后,銀行將向出口方支付相應的金額。信用證的精簡流程包括:進口方向其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銀行審核后開立信用證并通知出口方的銀行,出口方的銀行再通知出口方。出口方按照信用證的要求準備貨。
國內和國際信用證的區(qū)別:
4、大類相同、小類大不相同:
國內信用證的種類就《結算辦法》而言,首先限定在跟單信用證這個范圍之內,主要有下列三種跟單信用證:即期付款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議付信用證。沒有小類之分。
國際信用證的種類就《統(tǒng)一慣例》而言,首先限定在一切跟單信用證及備用信用證這個范圍之內,主要有以下五種信用證:即期付款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議付信用證及備用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