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開證行在作出付款、承兌或者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后,只要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在表面上相符,開證行應當履行在信用證規(guī)定的期限內付款的義務。當事人以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基礎交易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信用證的基本條款包括:
開*行名稱及地址、開證日期、信用證編號、不可撤銷、不可轉讓信用證、開證申請人名稱及地址、受益人名稱及地址(受益人為有權收取信用證款項的人,一般為購銷合同的供方)、通知行名稱(通知行為受開*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證的銀行)、信用證有效期及有效地點(信用證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遲期限,長不得超過6個月;信用證的有效地點為信用證指定的單據提交地點,即議付行或開*行所在地)、交單期(交單期為提交運輸單據的信用證所注明的貨物裝運后必須交單的特定日期)、信用證金額、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議付)、運輸條款、貨物描述(包括貨物名稱、數量、價格等)、單據條款(必須注明據以付款或議付的單據,至少包括發(fā)票、運輸單據或貨物收據)、其他條款、開*行保證文句。
國際信用證是在國家上有交易需要的商人主體需要辦理的,與其他證件辦理流程一樣,首先需要按照規(guī)定,提出辦理請求,受理機構需要在限定時間內得出是否受理的結論,如果不受理,還需要表明原因。
國內和國際信用證的區(qū)別:
1、適用范圍不一樣:
國內信用證:國內信用證的適用范圍是境內企業(yè)之間商品交易的有限的跟單信用證結算,不包括備用信用證。其適用范圍較小,于境內的貿易結算。
國際信用證:國際信用證的適用范圍是各國愿意在其信用證文本中注明采用該統(tǒng)一慣例開立的一切跟單信用證及備用信用證。其適用范圍較大,是境內與境外之間的雙邊或多邊貿易結算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