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款/支付保函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預付款保證擔保
適用于施工履約環(huán)節(jié),可替代預付款保證金
申請人:工程承包方
受益人:工程發(fā)包方
擔保責任:鑒于受益人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規(guī)定向申請人支付工程項目的預付款,用于工程項目的營運和購買材料,申請人承諾按約定返還該預付款全額或以該預付款沖抵受益人應支付給申請人的工程款后的余額。若申請人違反前述約定,保證人依據擔保合同的約定,以保函所載的擔保金額為限,對受益人遭受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投標保函是指在投標中,招標人為防止中標者不簽定合同而使其遭受損失,要求投標人提供的銀行保函,以保證投標人履行招標文件所規(guī)定的義務:
1、在標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投標人投標后,不得修改原報價、不得中途撤標;
2、投標人中標后,必須與招標人簽定合同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供銀行的履約保函。若投標人未履行上述義務,則擔保銀行在受益人提出索賠時,須按保函規(guī)定履行賠款義務。
程序
1、申請人填寫《保函申請書》并提交有關資料;
2、銀行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手續(xù)和項目可行性進行審查;
3、簽定協議,落實保證金或反擔保;
4、銀行為申請人開立投標保函。
* 投標保函辦理的金額一般為投標報價的1%—5%。
* 投標保函的期限
投標保函有效期一般為六個月以內,從開出之日起生效。
適用于所有公開招標、議標時,業(yè)主要求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的情況。 招標人為避免投標人在評標過程中改標、撤標,或中標后拒簽合同而給自身造成損失,通常都要求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以制約對方行為。投標保函是現金保證金的一種良好的替代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