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用證有如下性質:
1.不可撤銷性。除非在備用證中另有規(guī)定,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證下之義務。
2.獨立性。備用證下開證人義務的履行并不取決于:①開證人從申請人那里獲得償付的權利和能力。②受益人從申請人那里獲得付款的權利。③備用證中對任何償付協(xié)議或基礎交易的援引。④開證人對任何償付協(xié)議或基礎交易的履約或違約的了解與否。
3.跟單性。開證人的義務要取決于單據的提示,以及對所要求單據的表面審查。
4.強制性。備用證在開立后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立,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賴備用證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動,它對開證行都是有強制性的。
即期信用證有效期說明:
據悉,信用證的有效期限需要與開證人協(xié)商。一般來說,信用證的有效期限在1-3個月之間,但具體要看備貨所需的時間,多數開證人(買方)不會開出有效期限太長的信用證。
即期信用證特點:
其特點是受益人收匯迅速,有利于資金周轉。
即期信用證:即信用證規(guī)定受益人簽發(fā)即期信用證。另外信用證上規(guī)定免除受益人簽發(fā)匯票權憑貨運單據即可要求銀行立即付款的信用證亦屬于即期信用證。
即期信用證付款時間為:銀行收到單據后5個工作日內。
為什么用信用證結算?
① 信用擔保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買賣雙方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貨款后,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fā)貨;賣方也擔心在發(fā)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后買方不付款。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擔保方,在擔保活動中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② 交易管制和外匯管制
在進口管制和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可以采取信用證結算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