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支付的一般程序是:(1)進出口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采用信用證方式付款。(2)進口人向其所在地銀行提出開證申請,填具開證申請書,并繳納一定的開證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證,請銀行(開證銀行)向出口人開出信用證。(3)開證銀行按申請書的內容開立以出口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并通過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來行(統(tǒng)稱通知行)把信用證通知出口人。(4)出口人在發(fā)運貨物,取得信用證所要求的裝運單據(jù)后,按信用證規(guī)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銀行)議付貨款。(5)議付行議付貨款后即在信用證背面注明議付金額。
信用證三原則:
一、信用證交易的獨立抽象原則;
二、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
三、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
一是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二是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jù)業(yè)務。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jù)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三是開證銀行負首要付款責任。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開證銀行對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責任。
信用證方式的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具有確定的付款承諾
對于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而言,在其規(guī)定的單據(jù)全部提交給指定銀行或開證行,且符合信用證條款和條件時,即構成開證行按照信用證固定的時間付款的確定承諾。這一承諾是開證行的義務,也是受益人的權利保障。
二、不可撤銷性
信用證一經開出,在其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銷。這一特點使得信用證具有較高的信用程度和可靠性,為受益人提供了穩(wěn)定的付款保障。
三、以相符交單為付款條件
信用證方式下,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付款承諾是以相符交單為前提的。所謂相符交單,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單據(jù)必須符合信用證的規(guī)定和要求,包括單據(jù)的種類、份數(shù)、內容等方面。只有相符交單,開證行才承擔付款責任。
四、銀行信用為主導
在信用證方式中,銀行信用起著主導作用。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作為付款保證,使得受益人能夠放心地發(fā)貨、交單并收款。同時,通知行、議付行等也參與其中,共同構成了信用證的銀行信用體系。
申請人對開證行承擔三項主要義務:
1、申請人必須償付開證行為取得單據(jù)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貸款。在他付款前,作為物權憑證的單據(jù)仍屬于銀行。
2、如果單據(jù)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而申請人拒絕“贖單”,則其作為擔保的存款或帳戶上已被凍結的資金將歸銀行所有。
3、申請人有向開證行提供開證所需的全部費用的責任。
開證行對申請人所承擔的責任:開證行一旦收到開證的詳盡指示,有責任盡快開證;開證行一旦接受開證申請,就必須嚴格按照申請人的指示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