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支付的一般程序是:(1)進出口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采用信用證方式付款。(2)進口人向其所在地銀行提出開證申請,填具開證申請書,并繳納一定的開證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證,請銀行(開證銀行)向出口人開出信用證。(3)開證銀行按申請書的內容開立以出口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并通過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來行(統(tǒng)稱通知行)把信用證通知出口人。(4)出口人在發(fā)運貨物,取得信用證所要求的裝運單據(jù)后,按信用證規(guī)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銀行)議付貨款。(5)議付行議付貨款后即在信用證背面注明議付金額。
信用證三原則:
一、信用證交易的獨立抽象原則;
二、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
三、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
一是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二是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jù)業(yè)務。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jù)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三是開證銀行負首要付款責任。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開證銀行對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責任。
此外,根據(jù)信用證的撤銷性質還可以分為可撤銷信用證和不可撤銷信用證。可撤銷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而不可撤銷信用證則是指一旦開出就不能隨意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為了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和交易的穩(wěn)定性,通常使用的都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信用證使用的注意事項:
雖然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在使用過程中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項以確保交易順利進行。
首先,買賣雙方需要仔細閱讀并理解信用證的條款和條件,確保雙方對交易的要求和期望達成一致。其次,在提交單據(jù)時務必確保單據(j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以避免因單據(jù)不符而導致的拒付風險。此外,還需要關注國外銀行和客戶的資信狀況以降低交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