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用的情況下,以上類型的形成文件的信息同時應知足條款7.5的要求。
C)組織應保持文件化記實,以提供結果實現(xiàn)(記實)的證據(jù)。包括:
(1)證實過程已根據(jù)策劃進行實施的限度的形成文件的信息(條款4.4)
(2)監(jiān)督和丈量資源知足的證據(jù)(條款7.1.5.1)
(3)監(jiān)督和丈量資源中校準基準的證據(jù)(在無國際和海內相關尺度的情況下)(條款7.1.5.2)
(4)影響質量治理體系有效性及績效的組織內受控工作職員能力符合性的證據(jù)。
(5)對產品和服務新要求的評審結果(條款8.2.3)
(6)設計和研發(fā)要求得以知足的證實記實(條款8.3.2)
(7)設計和研發(fā)輸入的記實(條款8.3.3)
(8)設計和開發(fā)控制的流動的記實(條款8.3.4)
(9)設計和研發(fā)輸出的記實(條款8.3.5)
(10)設計和研發(fā)變更,包括變更評審和授權的結果以及必要的措施(條款8.3.6)
(11)對外部供給商的評價、選擇、檢測、再評價以及有這些流動所產生的行為的記實(條款8.4.1)
(12)在要求可追溯性的情況下,輸出的標示獨一性的證據(jù)(條款8.5.2)
(13)顧客或外部供給商資產丟失、損壞或其他無法使用的記實以及與擁有者的溝通記實(條款8.5.3)。
(14)產品或服務提供變更、授權變更者以及采取的必要措施的評審結果(條款8.5.6)
(15)產品和服務的授權交付的記實,包括針對顧客的交付尺度及針對授權者的可追溯性(條款8.6)
(16)授權者基于不符合項對不符合、糾正措施、獲得認可和鑒定采取的措施的記實(條款8.7).
(17)質量治理體系績效及有效性評估的結果(條款9.1.1)
(18)審核程序和審核結果實施的證據(jù)(條款9.2.2)
(19)治理評審結果的證據(jù)(條款9.3.3)
(20)不符合項性質及其他相關實施措施的證據(jù)(條款10.2.2)
(21)糾正措施的結果(條款10.2.2)
組織可以開發(fā)其他記實,以證實其過程、產品、服務以及質量治理體系的適合性。假如存在此類記實,所有這些記實同樣需要知足條款7.5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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