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繼承可以附條件嗎
依據(jù)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人是可以放棄繼承權的,而附條件放棄繼承權的,要看所附的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才能確定是否有效。
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nèi),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二、繼承人可否部分放棄繼承權?
我國現(xiàn)行繼承法對此未作明確規(guī)定。一般認為,繼承權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放棄,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不允許部分接受或部分放棄繼承。如果允許繼承人部分放棄繼承權,就會導致繼承人只繼承權利,而不承受義務。如果繼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遺產(chǎn)權利,而將應得的其他遺產(chǎn)權利讓與其他繼承人,則其完全可以在接受繼承后對其所得的遺產(chǎn)為讓與或在遺產(chǎn)分割時放棄。
法律中并沒有限制繼承人在放棄繼承權的時候附條件,但如果所附條件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話,那么就會導致無效。換言之,能不能附條件,關鍵還是要看繼承人所附條件是否合法。而就算繼承人放棄了繼承權,僅僅只是放棄了對這個被繼承人遺產(chǎn)繼承的權利,之后對于其他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在其沒有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之前,還是享有繼承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