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遷當事人共同選擇評估機構。拆遷估價機構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
2、拆遷人出資委托評估機構。
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后,一般由拆遷人委托。委托人應當與估價機構簽訂書面拆遷估價委托合同。
3、評估機構勘察測量。
拆遷當事人提供拆遷估價資料,協(xié)助估價機構進行實地查勘。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
4、初步估價報告公示。
估價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并進行現(xiàn)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公示期滿后,估價機構應當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委托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估價報告。
5、復核申請。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