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認可機構之間相互承認協(xié)議(MRA)是一種正式聲明,承認各認可機構對于認可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是高度一致的,因此被其中任何一個認可機構所認可的實驗室都具有相同程度的能力和水平。從理論上說,無論檢測/校準結果由哪一個認可實驗室提供,其數(shù)據(jù)都是可信的,認可實驗室出具的結果可以得到與實驗室簽署互認協(xié)議的其他認可機構的承認。由于認可機構間的互認效力遠不能與政府間互認協(xié)議所具有的法律效力相比擬,故事實上還無法完全實現(xiàn)MRA的精神,但減少重復評價、促進國際貿(mào)易是不可逆轉的趨勢,也是ILAC一貫追求的目標,因此MRA仍然是極具生命力的。從認可機構簽署MRA的實際情況來看,已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履行的該協(xié)議。
認可的意義在于不斷提高實驗室的信譽,增強市場和顧客對機構的信任,消除非關稅技術貿(mào)易壁壘。市場和顧客的需求對實驗室行動起導向作用,為爭取顧客、擴大市場,有的實驗室向多個實驗室認可機構申請了認可。我國有些實驗室在通過CNAS認可的同時也獲得了其他認可機構的認可,這主要是由于市場和顧客的要求使然。但隨著MRA越來越為人們所知以及MRA本身的要求,重復認可的情況已逐漸減少。
MRA明確規(guī)定簽署方不得將另一簽署方作為競爭對手,因此當一個實驗室向他實驗室認可機構申請認可時,認可機構(如果簽署了MRA)在受理前應告知實驗室向所在國的認可機構(如果簽署了MRA)申請,如果實驗室在被告知后仍堅持申請,則該認可機構應征得實驗室所在國認可機構同意后方可受理。這對于促進MRA的履行也起到積極的作用。例如我國大陸某實驗室向香港HOKLAS申請認可,則HOKLAS在受理前必須告知實驗室,CNAS是與HOKLAS簽署互認協(xié)議的認可機構,認可效力等同于HOKLAS。如果實驗室出于顧客需求等原因堅持申請認可,則HOKLAS在受理前必須通報CNAS并征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