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車造成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1、誰將承擔作廢車輛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責任。作廢車輛是指按照政府規(guī)定強制作廢的車輛,達到一定使用壽命,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能差,無法糾正,油耗超過國家規(guī)范規(guī)定值50%的車輛。車主需要到相關部分登記車輛作廢,不能一起駕駛作廢車輛上路,否則將以處置方式作為正確通知。鄭州報廢汽車將與您分享。
公安部《交通事端處理程序規(guī)則》第四十六條第 一項規(guī)定:因一方當事人過錯造成交通事端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以商業(yè)和其他方式轉讓組裝或者達到無效標準的機動車。
同時,《高公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危害賠償案件適用規(guī)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也規(guī)定,已達到無效標準的機動車,可以依法防止其他機動車多次轉讓,造成交通事故的危害。當事人要求所有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公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根據《廢舊汽車回收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有單位或者個人的廢舊汽車,應當及時將廢舊汽車出售給廢舊汽車回收企業(y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將無效汽車出售給或轉讓給無效汽車回收企業(yè)的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拆卸無效汽車。
假設廢車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首先,廢車不屬于合法財產,不受法律保護。因此,您只需賠償對方的人身損失,而損失的廢車,如修理費,有權收回賠償。
在其他方面,承認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主要取決于當事人的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這種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即原因力的大小;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因此,作廢汽車應及時交售作廢汽車回收企業(yè),而不能秘密出售作廢汽車,避免事故還要承擔責任,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