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中,橋上不得有人或用吊鉤運送人。
(2)每臺吊車須在明顯的地方掛上額定起重標志。
(3)無操作證或酒后不得駕駛吊車。
(4)操作時須集中精力,不得談話、吸煙或做無關緊要的事情。
(5)清潔車輛;不得亂放設備、工具、易燃品、易爆品和危險品。
(6)吊車不得超載。
(7)吊車在無障礙物線路上運行時,吊鉤或吊具、吊物底面須離地2m以上。如果越過障礙物,須超過障礙物0.5m高。
(8)下列情況不得起吊:捆綁不牢固;零件過載;信號不明;斜拉;埋在地上或凍在地上的物體;被吊物上有人;無安荃防護措施的易燃品、易爆器、危險品;液體物品過多;鋼絲繩不符合安荃要求;電梯機構(gòu)有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