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各項工程順利的實施,防止質量缺陷造成使用者的苦惱和不便,國家采取收合同工程質保金的規(guī)定,有效提高建設者的責任心以及工程的性。那么國家對于質保金的具體收取和返還是怎樣的呢,接下來帶您了解合同工程質保金新規(guī)定是什么。
一、關于合同工程質保金預留的期限規(guī)定
1、保修期
在合同工程結束后會預留質保金,進行一段時間對于質量的檢查,稱之為保修期,《建筑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由規(guī)定?!?/span>
根據(jù)本條,《建筑法》對于保修期限未作出具體規(guī)定,而是授權對保修期限進行規(guī)定,對此,頒布的《質量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span>
2、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fā)包人預留質保金的期限,其與保修期的主要區(qū)別之一是缺陷責任期同時是預留質保金的期限,該期限一般情況下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雙方亦可約定適當長于上述時間的期限。
二、關于質保金的預留比例及返還規(guī)定
《質保金暫行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xiàn)缺陷的索賠方式。第七條規(guī)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