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是指由轉讓行應受益人的要求,將可轉讓信用證的部分或者全部轉為可由第二受益人兌用。
可轉讓信用證指特別標注“可轉讓”字樣的信用證。對于可轉讓信用證,開證行必須指定轉讓行,轉讓行可為開證行。轉讓行無辦理信用證轉讓的義務,除非其明確同意。轉讓行僅辦理轉讓,并不承擔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但轉讓行是保兌行或開證行的除外。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已轉讓信用證不得應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轉讓給任何其后的受益人,但受益人不視為其后的受益人。
已轉讓信用證指已由轉讓行轉為可由第二受益人兌用的信用證。
第二受益人擁有收取轉讓后信用證款項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已轉讓信用證必須轉載原證條款,包括保兌(如有),但下列項目除外:
可用受益人名稱替代開證申請人名稱;如果原信用證特別要求開證申請人名稱應在除發(fā)票以外的任何單據(jù)中出現(xiàn)時,轉讓行轉讓信用證時須反映該項要求。
信用證金額、單價可以減少,有效期、交單期可以縮短,遲貨物裝運日或服務提供日可以提前。
投保比例可以增加。
有效地點可以修改為轉讓行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