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的類型:
1、跟單信用證: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國際貿易結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證絕大部分是跟單信用證;
2、光票信用證:是憑不附帶單據的匯票付款的信用證;
3、可撤銷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對所開信用證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
4、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此種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使用多;
5、保兌信用證:是指經開證行以外的另一家銀行加具保兌的信用證。保兌信用證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對開證銀行的資信不了解,對開證銀行的國家政局、外匯管制過于擔心,怕收不回貨款而要求加具保兌的要求,從而使貨款的回收得到了雙重保障。未保兌信用證是指未經其他銀行保兌的信用證。在沒有保兌的情況下,若開證行不能如期兌付匯票,則受益人不能收回貨款。這時,受益人只有兩種方法可以采?。阂粸橄蜷_證銀行的國家進行法律起訴;二為受益人能查明開證銀行在本國有資產,向本國法院起訴。這些對受益人都較為被動,不如加以保兌有利;
6、即期信用證:是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票和單據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 的信用證;
7、遠期信用證:是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的單據時,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匯票到 期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8、紅條款信用證:是允許出口商在裝貨交單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貨款 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上加列上述條款,通常用紅字打成,故此種信用證稱“紅條款 信用證”;
9、付款、承兌、議付信用證:信用證應表明其結算方 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來使用信用證金額。
法律依據:《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第十三條
開證銀行與申請人在開證前應簽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
開證行可要求申請人交存一定數(shù)額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保證等合法有效的擔保。
開證申請人申請開立信用證,須提交其與受益人簽訂的貿易合同。開證行應根據貿易合同及開證申請書等文件,合理、審慎設置信用證付款期限、有效期、交單期、有效地點。